2012年1月11日 星期三

法學緒論重點整理3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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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注意:以下各順位繼承人之間會互相排斥

當然繼承人à配偶
應繼分算法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
已出嫁之女兒、養子女亦同)
配偶和第一順位平均
二、父母
(
養父母亦同)
配偶先得1/2
其餘人平分
三、兄弟姐妹
(
半血緣之兄弟姐妹亦同)
四、祖父母
(
外祖父母、養父母之父母亦同)
配偶先得2/3
其餘人平分
沒有其他之順位繼承人,配偶得全部

當然繼承人à配偶
特留分算法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
已出嫁之女兒、養子女亦同)
應繼分之1/2
(二)   父母
(
養父母亦同)
() 配偶
() 兄弟姐妹
(半血緣之兄弟姐妹亦同)
應繼分之1/3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養父母之之父母亦同)
◎法學緒論數字法條之整理:
小時::
4小時
1、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後,雇主至少應給予30分鐘的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
8
小時
1
、童工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勞動基準法>
24
小時
1、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最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問審問。<憲法>
2
、有管收之必要,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起24小時內,聲請法管裁定管收之。
*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 <行政執行法>
84小時
1
、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二週84小時<勞動基準法>
日數::
二日
1
、受雇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2日之陪產假。 <兩性工作平等法>
三日
1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規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當日須計入)[中標法]
2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
憲法增修第七次>
四日
1
、公務員曠職繼續達4,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得記一次二大過)
五日
1
、法院對於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拘提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
行政執行法>
2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止。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己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票據法>
3
、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遇有保險事故發生,應於知悉五日內通知保險人。<保險法>
七日
1
、行政院覆議案如為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開會時間為每年2-59-12,立法院需於七日內自行集會。<憲法增修第七次>
2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原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還該商品。 <消費者保護法>
10

1、緊急命令發布後需於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即失效。<憲法>
2
、總統收到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十日內要公布。<憲法>
3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倒閣案),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並於60日內舉行立委選 舉, 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算。<憲法>
4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有覆議權,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憲法增修第七次>
5
、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憲法增修第七次>
6
、對於行政訴訟的裁定可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
7
、提起民事訴訟的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之。<民事訴訟法>
15

1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憲法增修第七次>
2
、行政院覆議案如為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
憲法增修第七次>
3
、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

1
、提起行政訴訟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
2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得逕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以該上級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
3
、原處分機關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保訓會。<公務人員保障法>
4
、提起民事訴訟的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20之期間為之。 <民訴>
未達150萬元,不得上訴至第三審。
民訴的救濟方法:抗告。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之。<民訴>
5
、債權人對於支付命令,得於送達20日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訴>
未於20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0
日(一個月)
1
、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確定後30日內,或知悉後30日內。(平等原則)<公務員懲戒法>
2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3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法>
4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知悉時起算30日內為之。<訴願法>
5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己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
6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法>
7
、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逾一年者,不得聲請。<行政訴訟法>
8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
9
、公務員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公務人員保障法>
10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
11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民法>
12
、保險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
13
、再審之訴,應於判決確定時起30,僅得向判決之原法院提起。 <民訴>
對己確定的判決,有瑕疵且特別嚴重,顯有不公時,得請求法院再為審判,即「再審」。
有新事實、新證據,一事不再理之例外)
二個月
1
、行政機關未規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行政程序法>
2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法>
3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
4
、抛棄人得抛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繼承篇>
三個月
1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內,提出下年度預算案於立法院。<憲法>
2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公投)<憲法>
3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憲法增修第七次>
4
、立法委員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選舉。<憲法增修第七次>
5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也是三個月
6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訴願法>
7
、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
8
、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繼承篇>
*沒講就算法定繼承(單獨、概括繼承)*
9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間己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訴>
四個月
1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決算於監察院。<憲法>
2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五個月
1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二月未滿者,不得管收。 <行政執行法>
半年(六個月)
1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需公告半年<憲法>
2
、休職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3
、公務人員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另予考績。
4
、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5
、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
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6
、夫妻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親屬篇>
7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民法.親屬篇>
8
、因被脅迫或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
民法.親屬篇>
9
、對於重婚、與人通姦者,有請求權人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己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己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親屬>
10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該物歸拾得人所有。<民法>
拾得遺失物者,得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之報酬。
11
、受緩刑之宣告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內為之。 <刑法>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刑法>
12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
罰金。 <刑法> 比較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3、公然聚罪,己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5
、意圖營利或使被誘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和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16
、生母殺嬰(剛出生五天內),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超過五天,則為普通殺人罪。
17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聽從他人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疾病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免除其刑。 [刑法]
:
一年
1
、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憲法增修第七次>
2
、撤職,撤其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至少一年
3
、減俸,期間為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4
、公職人員之罷免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委員提出罷免案]
  5、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於國庫。<行政執行法>
6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
7
、詐欺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
8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 <民法.債篇>
9
、結婚違反法定結婚年齡(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撤銷。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己逾一年,或己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親屬>
10
、結婚違反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不得結婚。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結婚後己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親屬>
11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或被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己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己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親屬>
12
、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親屬>

3 則留言:

  1. ※拾得遺失物者,得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已經今年度102年修法民法 拾得人可以向遺失人請求十分之一.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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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的資料很久沒有修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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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對呀~~謝謝你們大家的提醒!!!互相學習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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