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1日 星期三

法學緒論重點整理5


◎重要大法官釋字::
No.187 公務員的退休金在程序上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

No.243 公務員免職處份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改變身份] <特別權力關係的里程碑>

No.266 公務員考績獎金:考績結果有不服(未改變身份),不可提起行政訴訟。

No.295 會計師: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相當於最終訴願之決定,故不得再提起願、再訴願。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No.298 對公務員足以改變身份及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得向掌理懲戒事項的司法機關聲明不服,該司法機關就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加以審查。<特別權力關係的放寬>

No.312 公務員褔利互助金: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No.323 公務員-降低官等,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No.328 國家領土範圍如何界定,經屬政治問題,不予解釋。

No.338 公務員-審定級俸如有爭執,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權利之救濟:復審、申訴、再申訴。
復審、再申訴事件,由保訓會審議決定。[*保訓會隸屬於考試院]

No.378 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性質相當高等及最高法院之初審及終審法庭,故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No.382 關於學生:退學足以改變學生身份,受處分的學生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對於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及懲處方式,尊重教師及學校,僅就「判斷瑕疵」予以撒銷或變更)

No.430 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No.448 公有財產租售: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循民事訴訟解決。

No.457 男女平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農場土地處理要點--->榮民之子不論結婚與否,均承認其所謂繼承權利。

No.459 役男兵役體位之判定(役男權益有重大影響),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No.466 公務人員保險:為社會保險之一種,具公法性質。對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之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

*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
*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
公法上的爭議事件,以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則。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可歸其他法院審判。如:
(一)選舉、罷免訴訟:民事訴訟
(二)交通違規事件:普通(刑事)法院設置專業(交通)法庭處理。因數量龐大、情節輕微。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普通法院依類似刑事訴訟法之法定程序為之。
(四)冤獄賠償事件: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不服決定者,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設於最高法院)聲明不服。
(五)國家賠償事件:雙軌制,提起行政訴訟附帶請求外,亦可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普通法院管轄] <國家賠償法>

No.469 法律規定的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因故意或故失怠於執行執務,被害人得向國家求損害賠償。

No.483 公務員-調任產生減俸、降級,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No.525 信賴保護原則:擴大到不特定人。因公益之必要癈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減輕損害。

No.529 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81年廢止)未及申請檢定之人,不應其是否年滿十八歲而影響其權益。

No.436
軍事審判為特別訴訟程序,應遵守審判獨立原則。

No.400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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