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名詞解釋::
★陳請: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權益上之維護,向主管機關表達意見之行為(不要式行為)
★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個人權益維護.向各主管機關或民意機關請求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救濟。(ex:要求開闢某道路.要求設某法規)。(要式行為)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權益維護,得向取權所屬之人民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示其意願之行為
★ 訴願: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力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
人民對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或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它公法人於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逕向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請求救濟之制度(要式行為)
★ 復審:公務員對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或原處分機關對申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救濟。EX:保訓會(屬考試院)
★ 訴願: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2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有損害其權利
或利益者,亦得提訴願。
★ 申訴、再申訴:--申訴(原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
★行政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期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作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數字::
日期:
*5/5日公布施行—生效5月7日
*5/5日施行—生效日5月5日
小時
*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4小時
每兩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天
*準抗告:對於審判長、法官、檢察官之處分不服,聲請撤銷或變更(刑訴416)
PS.準抗告期間5天
*不服再議—10日內聲請交付審判(刑訴258-1)
*甲申請發支付命令,乙可於20天內提出異議
*訴願提起30天(逾3年不得提起之)
年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1年
*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立字據者,視為不定期租賃
*撤銷權行使自意思表示後經1年而消滅,此一年期間稱—除斥期間
*行政處分廢止2年內為之
*當事人請求交還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期間—2年
*拋棄繼承:2年內書面自法院為之
*繼承回復請求權: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占有物如為遺失物或盜臧,
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2年內得請求回復其物
*因侵權行所生之損賠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悉後2年內
*人事保證期限不得逾3年
*行政罰之裁處權3年內為之
*公法上請求權5年內行使
*動產所有取得時效:5年
*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5年(AP131)
*行刑權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日」起算—2~5年(須為2年以下,拘役、罰金之宣告)
*國賠:知損2年內 /自損happen5年內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1030-1)
1.
自請求權人知後2年為之
2.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5年內為之
*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得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未經公證之不動產契約 期限超過5年 不得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知損害2年內/自有侵權行為起10年內
∴最長為10年
*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時2年內 自繼承開始時10年內
*死已宣告:普7 /80以上3年/災難1年
*租賃契約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
*未經登記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善意10年/非善意20年
*租賃契約期限不得逾20年
月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達立法院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2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損害其利益或權利者—提起復審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2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提起訴願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2個月
拋棄繼承:2個月/限定繼承:3個月(民法1154)
*拋棄繼承(2months內)/限定繼承:繼承人於3個月內向法院呈報
*夫妻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為之撤銷權,其行使對除斥期間為6個月
*未成年人未經法代人同意而結婚:法代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民981)
(但知悉事實逾6個月,結婚逾1年,已懷胎不得請求撤銷)
*消滅時效中斷(民法129)-已過之期間全歸無效
1.
請求(6m onths)
2.
承認
3.
起訴
4.
與起訴同一效力:1聲請發支付命令/
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3申報和解或破產
4告知訴訟
5開始執行或聲請強執
*消滅時效不完成(民法139-143)暫緩完成,與已過期間合併管轄
1天災或不可避免之事變(1個月)
2繼承人、管理人不確定(6個月)
3法代人欠缺(1年)
4婚姻關係存續
人數
*監察院對於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委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
始得提出
%
*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拍賣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由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而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over20%。
刑
*褫奪公權(刑37)
1.死 無—褫奪公權終身
2.1年以上有期---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
3.於裁判時併宣告之。裁判確定時生效
4.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期間自裁判確定日時起算
5.褫奪公務員資格
褫奪為公職候選人資格 不可褫奪四權(選、罷、創、複)
*易刑處分(刑法41-44)1.易科罰金:犯最重5年以下之罪,受6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宣告,得以1千.2千3千折算1日
2.易服勞役:不得逾1年
3.易以訓誡:受拘役或罰金宣告
*保安處分:1監護5年—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瘖啞人足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2.禁戒1年
3.強制治療X
4.驅逐出境X
5.其餘3年PS,未成年犯罪(感化教育.保護管束.強制工作)
註:感化教育:逾6個月而無執行,必要者免執行
強制工作:有犯罪習慣、遊盪、懶惰
執行滿1年6月得免處分
可延長一次1年6月
*假釋的要件:(刑77)
1.無期逾25年.有期逾1/2.累犯逾2/3—報請法務部
2.不得假釋:1有期未滿6個月
2 犯輕5年以上累犯,5年內再最輕5年以上之罪
3再犯危險未降低者
3撤銷假釋: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假釋滿3年者不限)
*緩刑: .12年以下 拘役 罰金之宣告
(刑75
76) 2緩刑期間2-5年
3緩刑負擔:道/悔/賠/金/勞/遇/全/防(義務勞務40-240hr)
4撤銷緩刑:判決確定後6日內
5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撤銷—刑之宣告失效
*褫奪公權期間:1~10年(裁判確定時生效)
(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日]起算 )
同時宣告緩刑者以「裁判確定時」起算
立院相關數字
數字(公民會出考題)
彈劾:123—立委1/2提議、全體2/3決議,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
罷免:4321--立委1/4提議、全體2/3同意,人民1/2(過半)同意
領土變更--立委1/4提議、全體3/4出席,出席3/4決議,人民1/2複決
修憲—立委1/4提議、全體3/4出席,出席3/4決議,人民1/2
行政院長不信任: 立委1/3連署、提出72hr、48hr內記名投票
全體1/2贊成,行政院長應於10內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若未過,一年內不得再提,立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重選,10內自行集會
*立法委員法律案應有30人以上連署
*立院會議須立委1/3出席,始得開會
*立院開臨時會:1.總統咨請2.立委1/4以上之請求
*立委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須1/2連署
*立委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1/3以上立委
*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視為已審查
*立委聲請釋憲—須1/3立委聲請
*法律定有期限,主管機關需延長者應於期限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立院會期每年2次(2-5/9-12)
民法/民訴::
*不動產土地:馬路、高速公路、古井、地下道、下水道、排水溝、隧道
定著物:高架橋、房屋、橋梁、紀念碑、通訊電塔、高架道路、建築結構完成但營未裝門窗之房屋、頂樓加蓋之違章建築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生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