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der
of discharge
解除破產令 根據現行法例,若個人被法庭裁定破產,他需要面對破產後的種種限制,包括不可以出任公司董事、不可以涉及公司管理、不可以向別人借貸而不透露自己破產的身份等等。若破產後得到法庭獲准頒發解除破產令,個人便可回復自由身。
Ordinary
resolution
普通決議 普通決議是指一般公司會議時,以超過一半投票人所同意的議決,這樣的決議有別於extraordinary resolution (非常決議)及special
resolution (特別決議)。
Overruling
推翻 即高層法院對低層法院判案決定的推翻,這個可以是上訴庭對一審法院判決的推翻,又或是最終法院對上訴庭判案的推翻。
Pardon
赦免 指犯人透過赦免而被撤銷判罪或判刑,而當犯人被赦免後,他不可以再次因同一案件再被定罪。
Partial
intestacy部份無遺囑繼承 指死者在遺囑內,並未完全包括死者所有的遺產。例如死者在遺囑內只提及物業、現金(包括銀行存款)的處理,實質死者還有股票及其它珠寶手飾並未在遺囑提及,因此,這些未提及的遺產便需要根據無遺囑繼承法處理。
Personal
service專人送達 由送達人員親身將法庭或律師樓文件交到收文件人手上。在某些情況下,法庭或法例上可能會要求特別的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是其中一種,另外可能是用掛號郵件方式或由登廣告的方法。
Personam
對人 與rem對物相對。是拉丁語,指對人或與人有關的。
Petition
請求 在法律上,一個Petition可以是離婚的請求,亦可以是破產的請求,是以一個請求狀的形式帶出的。
Physical
possession
實體佔有 Physical possession有別於其他的possession,因為若物件是在一個人的實體佔有,即表示那人手上真正佔有該物件。不過,實體佔有並不等於物件的擁有權。例如買家向賣家訂貨,賣家已將物件特別與其他貨物分割開,而買家已將所有金額支付,那麼賣家雖然仍實體佔有該物件,但他並非物件的擁有者。
Plaintiff
原告 通常在訴訟過程中,向被告人發出告票的一方為原告,原告可以是個人或是法團,亦可以是政府。
Possessory
title
土地佔有權 這個土地佔有權,並沒有任何契據所支持,主要因為佔用人已將物業佔有了一段長時間,而並沒有人提出反對的話,佔有人便可因此而將土地註冊,成為土地的註冊擁有人。
Power
of Attorney
委託書 以契約形成,將個人的某些權力,委派於他人身上。最常見的是用於物業管理上,例如業主已移民外國,業主在港的物業,他委派一個可信的人替他管理,亦可以透過委託書要求受委託人替他將物業出租或出售。
Pre-emption
先買 Pre-emption最常出現在有限公司的股權買賣內,因為很多時在公司的章程內會規定,若公司的股東要將手上持有公司的股份出讓,就必須要先買給現有的股東,這個情況主要防止有外來的人仕介入公司的業務內。
Premium
補地價 補地價廣泛應用在香港的新界土地轉讓上或房屋署的居者有其屋計畫內。若賣家要將這些業賣出,他必須將物業先補地價,拿到補地價紙後,才可將物業賣出,現時買賣情況,亦可以容許賣方收到買方的樓款才補地價。
Presumption
of death
推定死亡 香港法例,若配偶失蹤達七年或以上時間,在世的配偶可以向法庭申請,推定失蹤配偶已死亡。若法庭頒下命令,在世配偶便可處理失蹤配偶的遺產。
Prohibition
Order
禁制令 禁制令常見於債權人向債務人所發出,債權人必須令法庭滿意債務人是有意圖逃避法律責任,並會逃離香港,故便發出禁制令禁止債務人出境。
Quantum
賠償金額 在民事訴訟中,特別是一些個人受傷賠償的案件,很多時候,被告都會承應責任,但至於責任要負多少來制定一個賠償金額便是這個Quantum的問題。
Question
of fact事實問題 完全由事實為根據,與法律無關,須經由法庭所判決。例如在強姦案中,受害人指被被告強姦,而被告則指出性行為乃經受害人同意,所以這案件的事實問題是有性行為發生,但至於有沒有強姦就涉及法律問題。
Question
of Law法律問題 若果裁斷是根據事實問題而作出,除非有很特別的情況,否則很難可以從上訴法庭推審下級法庭的裁斷。但法律問題就不同,訴訟當事人一般都可以就法律問題提出上訴。
Quilt
enjoyment平靜享受的權利 平靜享受的權利,一般出現於租約內,就算租約內沒有明顯條款規定業主要提供一平靜享受的環境,這個權利都可以作為一般租務住客的隱含條款。
Reckless
driving魯莽駕駛 魯莽駕駛有別於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魯莽駕駛的情況比較嚴重,包括傷人及損毀財物等,刑罰比不小心駕駛重。
Reconciliation
和解 通常出現於離婚案件中,當當事人委託律師辦理離婚時,律師通常會簽署一份和解書,表明律師責任只在替當事人辦理離婚的申請,但沒有向當事人提出和解的意見。
Redemption
贖回 在樓宇按揭中,若借貸方打算將樓宇買出,他一定要先將樓宇從銀行手中贖回,由於香港的樓宇買賣相當頻繁,通常很少機會會先贖樓後賣出,大部份情況都是贖樓與賣出在同一天進行。
Refresher
fee
大律師上庭之額外費用 大律師上庭前,通常會與當事人議定一個refresher fee即第一天上庭後的以後每天的費用。
Registered
office註冊地址 註冊地址是指有限公司在公司註冊處內所登記的地址。註冊位址在法律上有相當大的意義,因為根據公司法規定,若法律和司法檔送達到公司註冊位址,這個送達便可以算是完成,除非有其他理由支持收件人沒有收到檔的原因。
Relief
法律補救方法 指民事上要求法庭提供補救方法。例如在收樓令發出之後,租客只要有充份的理由,要求法庭暫停或延遲收樓,最常見是租客立即交付欠交的所有租金,收樓令便可以即可暫停。
Remand
還押 在刑事案件中,疑犯還押監房並另定一日子再進行審理。不過法庭亦可就個別需要而准許疑犯保釋外出,等候審訊日子。
Remote
間接 若果我們說一件事件的發生比較remote,即其發生的可能性相當低,幾乎低至零。
Requisition
查詢 在物業交易中,買方的律師其中一項責任,是要確保業權妥當,所以他有義務就賣家所提供的業權契據檔等提出查詢。這個查詢過程相當重要,因為若果經這個程式而發現業權有任何問題,買家可以以此作為踢契的根據。
Restraint
of trade限制從業 限制從業的情況,主要出現在雇傭關係上。很多時候,雇主會在雇傭合約上加上條款,限制雇員在離職以後,往別處地方工作或限制雇員在某特定時間內為其他雇主工作。這些限制有可能因地域或時間長短等而被法庭裁定無效。
Rule of
law
憲法精神 指任何人均需要依據憲法的精神來辦事。
Seal
印章 在任何契約上,加上印章表明契約的真確和有效。在物業買賣上,一個有效的交易,法例要求契據是要“Sign seal and deliver”即需要簽名、印章及送達,才是有效的一個交易。
Secondary
evidence
代替性證據 在交易上若原本的合約已遺失,不能證明曾有限制及保障雙方的證明時,法庭很多時均會依賴這些所謂代替性證據。這些證據可以是雙方來往的書信,雙方曾簽訂的其他檔,以證明雙方的合約意圖。
Severance
payments
遣散費 雇員若為雇主根據連續性合約工作滿24個月,因裁員而遭解雇或被停工,便可享有遣散費。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可參考法律常識版。
Sine
die
無期 通常案件被無期押後,“adjourned sine die”即法庭沒有制定一個押後的日子,除非一方將檔再整理好,再要求排期聆訊為止。
Slander
短暫形式的譭謗 這些譭謗的行為是口頭形式的,但並不是透過傳播媒介而發出,對針對的人形成短暫的譭謗性影響。
Smuggling
走私 指走私偷運物件進入本港,目的在逃避要繳付進口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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