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
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注意:以下各順位繼承人之間會互相排斥
當然繼承人à配偶
|
應繼分算法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已出嫁之女兒、養子女亦同) |
配偶和第一順位平均
|
二、父母
(養父母亦同) |
配偶先得1/2
其餘人平分 |
三、兄弟姐妹
(半血緣之兄弟姐妹亦同) |
|
四、祖父母
(外祖父母、養父母之父母亦同) |
配偶先得2/3
其餘人平分 |
沒有其他之順位繼承人,配偶得全部。
|
當然繼承人à配偶
|
特留分算法
|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已出嫁之女兒、養子女亦同) |
應繼分之1/2
|
(二)
父母
(養父母亦同) |
|
(三) 配偶
|
|
(四) 兄弟姐妹
(半血緣之兄弟姐妹亦同) |
應繼分之1/3
|
(五) 祖父母
(外祖父母、養父母之之父母亦同) |
◎法學緒論數字法條之整理:
小時::
4小時
1、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後,雇主至少應給予30分鐘的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
8小時
1、童工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勞動基準法>
24小時
1、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最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問審問。<憲法>
2、有管收之必要,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起24小時內,聲請法管裁定管收之。
*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 <行政執行法>
1、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後,雇主至少應給予30分鐘的休息時間。<勞動基準法>
8小時
1、童工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勞動基準法>
24小時
1、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最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問審問。<憲法>
2、有管收之必要,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起24小時內,聲請法管裁定管收之。
*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 <行政執行法>
84小時
1、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二週84小時。<勞動基準法>
日數::
1、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二週84小時。<勞動基準法>
日數::
二日
1、受雇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2日之陪產假。 <兩性工作平等法>
三日
1、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規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當日須計入)[中標法]
2、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憲法增修第七次>
1、受雇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2日之陪產假。 <兩性工作平等法>
三日
1、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規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當日須計入)[中標法]
2、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憲法增修第七次>
四日
1、公務員曠職繼續達4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得記一次二大過)
五日
1、法院對於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拘提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行政執行法>
2、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止。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己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票據法>
3、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遇有保險事故發生,應於知悉五日內通知保險人。<保險法>
七日
1、行政院覆議案如為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開會時間為每年2-5月,9-12月,立法院需於七日內自行集會。<憲法增修第七次>
2、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原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還該商品。 <消費者保護法>
10日
1、緊急命令發布後需於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即失效。<憲法>
2、總統收到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十日內要公布。<憲法>
3、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倒閣案),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並於60日內舉行立委選 舉, 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算。<憲法>
4、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有覆議權,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憲法增修第七次>
5、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憲法增修第七次>
6、對於行政訴訟的裁定可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
7、提起民事訴訟的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之。<民事訴訟法>
15日
1、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憲法增修第七次>
2、行政院覆議案如為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憲法增修第七次>
3、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日
1、提起行政訴訟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
2、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得逕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以該上級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
3、原處分機關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保訓會。<公務人員保障法>
4、提起民事訴訟的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20日之期間為之。 <民訴>
※未達150萬元,不得上訴至第三審。
※民訴的救濟方法:抗告。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之。<民訴>
5、債權人對於支付命令,得於送達20日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訴>
※未於20日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0日(一個月)
1、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確定後30日內,或知悉後30日內。(平等原則)<公務員懲戒法>
2、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3、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法>
4、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知悉時起算30日內為之。<訴願法>
5、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己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
6、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法>
7、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逾一年者,不得聲請。<行政訴訟法>
8、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
9、公務員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公務人員保障法>
10、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
11、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民法>
12、保險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
13、再審之訴,應於判決確定時起30日,僅得向判決之原法院提起。 <民訴>
※對己確定的判決,有瑕疵且特別嚴重,顯有不公時,得請求法院再為審判,即「再審」。
(有新事實、新證據,一事不再理之例外))
二個月
1、行政機關未規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行政程序法>
2、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法>
3、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
4、抛棄人得抛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繼承篇>
三個月
1、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內,提出下年度預算案於立法院。<憲法>
2、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公投)<憲法>
3、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憲法增修第七次>
4、立法委員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選舉。<憲法增修第七次>
5、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也是三個月。
6、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訴願法>
7、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
8、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繼承篇>
*沒講就算法定繼承(單獨、概括繼承)*
9、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間己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訴>
四個月
1、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決算於監察院。<憲法>
2、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五個月
1、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二月未滿者,不得管收。 <行政執行法>
半年(六個月)
1、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需公告半年。<憲法>
2、休職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3、公務人員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另予考績。
4、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5、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
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6、夫妻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親屬篇>
7、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民法.親屬篇>
8、因被脅迫或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民法.親屬篇>
9、對於重婚、與人通姦者,有請求權人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己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己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親屬>
10、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該物歸拾得人所有。<民法>
※拾得遺失物者,得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之報酬。
11、受緩刑之宣告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內為之。 <刑法>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刑法>
12、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
罰金。 <刑法> ※比較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3、公然聚罪,己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5、意圖營利或使被誘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和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16、生母殺嬰(剛出生五天內),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超過五天,則為普通殺人罪。
17、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聽從他人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疾病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免除其刑。 [刑法]
年:
一年1、公務員曠職繼續達4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得記一次二大過)
五日
1、法院對於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拘提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行政執行法>
2、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止。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己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票據法>
3、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遇有保險事故發生,應於知悉五日內通知保險人。<保險法>
七日
1、行政院覆議案如為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開會時間為每年2-5月,9-12月,立法院需於七日內自行集會。<憲法增修第七次>
2、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原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還該商品。 <消費者保護法>
10日
1、緊急命令發布後需於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即失效。<憲法>
2、總統收到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十日內要公布。<憲法>
3、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倒閣案),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並於60日內舉行立委選 舉, 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算。<憲法>
4、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有覆議權,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憲法增修第七次>
5、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憲法增修第七次>
6、對於行政訴訟的裁定可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
7、提起民事訴訟的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之。<民事訴訟法>
15日
1、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憲法增修第七次>
2、行政院覆議案如為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憲法增修第七次>
3、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日
1、提起行政訴訟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
2、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得逕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以該上級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
3、原處分機關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保訓會。<公務人員保障法>
4、提起民事訴訟的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20日之期間為之。 <民訴>
※未達150萬元,不得上訴至第三審。
※民訴的救濟方法:抗告。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之。<民訴>
5、債權人對於支付命令,得於送達20日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訴>
※未於20日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0日(一個月)
1、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確定後30日內,或知悉後30日內。(平等原則)<公務員懲戒法>
2、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3、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法>
4、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知悉時起算30日內為之。<訴願法>
5、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己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
6、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法>
7、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逾一年者,不得聲請。<行政訴訟法>
8、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
9、公務員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公務人員保障法>
10、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
11、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民法>
12、保險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
13、再審之訴,應於判決確定時起30日,僅得向判決之原法院提起。 <民訴>
※對己確定的判決,有瑕疵且特別嚴重,顯有不公時,得請求法院再為審判,即「再審」。
(有新事實、新證據,一事不再理之例外))
二個月
1、行政機關未規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行政程序法>
2、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法>
3、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
4、抛棄人得抛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繼承篇>
三個月
1、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內,提出下年度預算案於立法院。<憲法>
2、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公投)<憲法>
3、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憲法增修第七次>
4、立法委員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選舉。<憲法增修第七次>
5、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也是三個月。
6、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訴願法>
7、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
8、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繼承篇>
*沒講就算法定繼承(單獨、概括繼承)*
9、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間己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訴>
四個月
1、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決算於監察院。<憲法>
2、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五個月
1、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二月未滿者,不得管收。 <行政執行法>
半年(六個月)
1、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需公告半年。<憲法>
2、休職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3、公務人員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另予考績。
4、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5、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
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6、夫妻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親屬篇>
7、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民法.親屬篇>
8、因被脅迫或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民法.親屬篇>
9、對於重婚、與人通姦者,有請求權人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己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己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親屬>
10、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該物歸拾得人所有。<民法>
※拾得遺失物者,得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之報酬。
11、受緩刑之宣告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內為之。 <刑法>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刑法>
12、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
罰金。 <刑法> ※比較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3、公然聚罪,己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5、意圖營利或使被誘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和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16、生母殺嬰(剛出生五天內),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超過五天,則為普通殺人罪。
17、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聽從他人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疾病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免除其刑。 [刑法]
年:
1、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憲法增修第七次>
2、撤職,撤其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至少一年。
3、減俸,期間為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4、公職人員之罷免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委員提出罷免案]
5、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於國庫。<行政執行法>
6、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
7、詐欺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
8、不動產之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 <民法.債篇>
9、結婚違反法定結婚年齡(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撤銷。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己逾一年,或己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親屬>
10、結婚違反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不得結婚。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結婚後己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親屬>
11、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或被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己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己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親屬>
12、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親屬>
※拾得遺失物者,得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回覆刪除已經今年度102年修法民法 拾得人可以向遺失人請求十分之一.報酬。
你的資料很久沒有修改喔..
回覆刪除對呀~~謝謝你們大家的提醒!!!互相學習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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