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
*對話要約者:非立即承諾,失其拘束力(民法156/157)
*非對話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要約失其拘束力
*調解委員會調解之事項:1.民事case 2.告訴乃論刑事案件
*不受理調解事之事項:
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事(違禁品.危險物買賣)
2有失公平民事案件(ex賭債)
3.須由法院裁判(死已宣告.禁治產)
4.涉及社會倫理或國家公益(婚姻無效.認領子女.停止侵權).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不承認 對本人不生效力(民170)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受寄人受有報酬(受任人受有執酬)—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民法535 590)
*任何人均享有權力(法人+自然人)
*甲未經乙同意,將其書出賣給丙—買賣契約有效
*共有物之管理費—除契約訂定,由各共有人按應有部分分擔之
*盜贓或遺失物占有人.由拍賣人.公共市場.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價金不得回*復其物(對善意受買人須償還價金才可回復其物)
*盜贓或遺失物若為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得請求回復
*聲請禁治產人:本人/配偶/最近親屬2人/檢察官
*聲請死已宣告:利害關係人(配偶.繼承人債權人).檢察官
*可聲請死亡觛告:檢察官、利害關係人:配、繼、法代、債權人、受遺贈人
*從物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擔保物權)、地役權
*從物權:必以他種權利存在為前提.附屬於他種權利存在為權利
*抵押權:從屬性/.抵押權:不可分割性./留置權-物上代位性
*監護人為監護之執行機關
*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民訴249)
*贈與為雙方行為:單務契約
*用益物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永佃權
*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主物權:所有權 地上權、永佃權、典權
*從物權:擔保物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拘束債務人身體於一定場所,以督促其履行債務:管”收”
*法定物權為留置權
*未婚的未成年人,未得法代人同意所訂立之契約—效力未定
*工會法、合作社法、農會法、商會法之社會團體規範屬於「公私法混合」
*動產質權消滅之原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賣人
*甲受乙委任代為收取房租,甲因投資需要,將所收房租先挪為自用—甲應支付利息,乙如有損害,
甲並應賠償。
*旅行社變更既定之旅遊行程者,若有旅客不同意,旅客有權終止契約
*收養契約應經法院認可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失效
*甲、乙約定甲將珍藏之葡萄酒贈與給乙,後來葡萄酒於交付乙前遺失—
則甲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民410)
註:
(贈與人之責任)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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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民373)
*意思實現,契約何時成立?在相當期間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民161)
*甲向乙承租錄影帶,乙交付給甲,則對該錄影帶而言:乙為間接占有人(民941)
*甲死亡,其子女均拋棄繼承時,應由何人繼承?甲之孫子女(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民1140)
*終止收養關係:雙方同意+書面(民1080)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未以契約約定著作權之歸屬,則著作財產權應屬於—僱佣人
*各訴訟之審理原則:先程序後實體
刑法/刑訴::
*緩起訴處分是由「檢察官」所為
*被告可以随時選任辯護人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
*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政罰法)規定者—依刑法處罰
*心神喪失而不罰之保安處分:監護
*刑法 屬地主義為原則/屬人主義為例外
*死刑判決由法務部核淮,方得執行
*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依刑法處罰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之行為者—依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處罰預備犯—內亂.外患.放火.殺人.強盜.擄人勒贖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律(刑2)
*緩刑/行刑權時效—期間自裁判確定日起算(刑74/84)
*想像競合犯:一行為數罪—從一重處斷
*視為撤銷羈押:1.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2.羈押期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不能安全駕駛之酒清濃度:呼氣0.55/血液0.11(刑185-3)
*教唆犯是屬於共犯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補拘禁時—24hr移送法院審問
*警察/警官逮捕或接受現行犯時—立即解送檢察官
*侵害國家法益-內亂.外患.妨國交.瀆職.妨害公務.妨害投票.偽證.誣告.妨害秩序.脫逃.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
*侵害社會法益-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印文.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鴉片.賭博
*告訴乃論(有直接被害人):普傷.侮辱.誹謗.過失傷害.加暴尊親屬.妨害秘密
*自由:是否減刑由法官自由裁量(刑法62)(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準抗告:當事人或非當事人不服審判長、受命法院、受託法官、檢察官所為之處分,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方法(刑訴416)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第2、3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非常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甲女殺其一歲幼子:犯普通殺人罪
*審判期日,被告得拒絕陳述,審判長得不待被告陳述而逕行判決
*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發
*刑訴166規定之詰問對象:證人、鑑定人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
*保安處分適用於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271:殺人者,處死、無、或10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則自殺未遂行為不須負刑事責任,此為:論理解釋(邏輯推論結果)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刑29)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12)
*依刑法262:吸食鴉片者有罪。倘不吸食而吞食者—體系解釋,有罪
*甲偷母親的$:得免除其刑(刑324:於直血、配偶或同財產共同居親屬間犯竊盜罪者,得免除其刑)
*強盜後又當場殺人:犯強盜故意殺人罪(刑332)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違法失職 由何機關提彈劾案:監察院
行政: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2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損害其利益或權利者—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法,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權益—提起申訴、再申訴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提起訴願。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2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提起訴願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請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權益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請”(AP168)
*不適用行程法:1.民意機關2.司法機關3.監察機關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
*國賠::不以公務員負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自己責任說(無過失責任)
以公務員負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代位責任說(過失責任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監理站委託民間定期檢驗.私立大學錄取學生—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中,有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之情形者—行政處分效力無效
*人民有請願.訴願的權利—屬於行政上的受益權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行政法的具體內容:行政組織/行政作用/行政救濟
*行政執行:1.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假扣押.假處分(由行政執行處執行)
2.行為不行為之義務:1.間接:代履行/怠金 2.直接強制
3.即時強制:對人管束/對物扣留/對住宅.建築侵入
*行程法明文規定之行政契約:和解vs雙務
*國賠法適用國賠法、民法—由地院管轄
*對世權:對抗一般不特定人的權利(物權、人格權、身份權)
*相對權:對抗特定人,也僅得請求特定人為作為不作為之權(債權)
*支配權:物權、抵押權、所有權、商標權
*公務員懲戒:撤、休、降、減、記、申(政務官只適用撤、申)
*提起行政訴訟,得對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它財產上給付(行訴7)
*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屬考試院
*行政院之決策性質—屬於獨任制
*行刑權時效期間自「裁判確定日」起算
憲法::
*立法院審議之「預算案」不適用屆期不連續原則(屆期不連續:條約/法律/大赦案)
*非屬最高法院編制內人員—大法官(法組51)
*憲法的具體化(活的憲法)-行政法
*實用的憲法.實質的憲法—刑訴
*立法院審議之議案適用屆期不連續原則—條約/法律/大赦案等(ps.預算案不適用屆期不連續原則)
*法官發覺法律違憲時-無權逕行拒絕適用.但可聲請釋憲
*公務員財產申報—監察院
*立院可議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案
*選舉.罷免總統副總統之訴—專屬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院
*檢察體系之「特別偵察組」-設於最高法院檢察官
*一讀:主席朗讀議案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之提議,並獲40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2讀
*二讀:朗讀法律案,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如有出席委員提議,經3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
*三讀: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矛盾抵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得對其內容重覆討論外,只得為文字的修正。
*人民團體法之規範結社自由
*中央立法並執行:司法制度、貨幣制度、稅、經濟、國防(憲法107)
*立委選舉自第七屆起,致採單一選區兩票制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
*司法院憲法法庭:1.政黨違憲之解散
2.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政府要改革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的制度,使退休金給付合理化須哪些機關配合:行、考
*立院審議之議案不適用屆期不連續原則:預算案(條約案、法律案、大赦案適用屆期不連續原則)
*首先將基本國策入憲之文憲:德國威瑪憲法(社會福利入憲,首開先例)
*中央選舉委員會 在行政組織上隸屬於行政院
*選舉區之劃分由「中央、省及縣選舉委員會為之」(公職人員選罷法42)
商事(公司 票據…)::
*票據性質:1.書面性2.要式性3.文義性4.無因性5.獨立性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若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有限公司:由1人以上股東組織,就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可向在票據上sign背書者,請求給付票款的權利:追索權
*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再保險
*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請求給付票據金額時 「本票」之執票人可於申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之支票:平行線支票
*公司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理論::
*自由法學派的貢獻:在於指出概念法學的謬誤
*影響民法最深:德國民法
*自由法學派之貢獻:指出概法學的謬誤(注意社會現象,探求法律實在性)
*自然法學派最重視法源為「法理」
*權力抑制權力、三權分立—孟德斯鳩
*法律上所課之一定作為或不作之拘束:義務
*法學家凱爾生創立「純粹法學」
*提出法位階理論之法學—純粹法學
*指出概念法學之謬誤—自然法學
概念簡圖:
重要!!*不服未確定之裁定—抗告
不服未確定之判決—上訴
不服確定之判決—再審
不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或緩起訴:再議7日(限告訴)
*復審---行政訴訟 / 申訴------------再申訴 / 保訓會---屬於考試院
(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 (保訓會)
**民法§1138、§1144之應繼分算法::
第
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本杰明·李先生如何为我提供贷款服务!!!!
回覆刪除大家好,我是瑞士苏黎世的Lea Paige Matteo,想用这种媒介感谢本杰明先生通过向我贷款来履行他的诺言,我陷入了财务状况,需要重新融资并支付账单以及开展业务。我试图从私人和公司组织的各种贷款公司那里寻求贷款,但是没有成功,大多数银行都拒绝了我的信贷要求。但是,正如上帝所愿,一位名叫丽莎·赖斯的朋友向我介绍了这项资金服务,并经过了适当的程序从公司获得贷款,令我惊讶的是,在五个工作日内,就像我的朋友丽莎一样,我也是授予$ 216,000.00的贷款。因此,我建议所有希望获得贷款的人,“如果您必须联系任何一家公司,以低利率1.9%和更好的还款计划/时间表在线获取贷款,请联系此资金服务。此外,他不知道自己正在这样做,但是由于我内在的快乐,我很高兴,希望让人们更多地了解这家真正发放贷款的伟大公司,我祈祷上帝保佑他们当他们在人们的脸上露出微笑时,您还可以通过{247officedept@gmail.com}上的电子邮件或通过Whatsapp的短信+ 1-989 394 3740与他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