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current
Sentence
合併判決 刑事案中的被告犯了兩項或以上的罪名同時成立,但各項罪名的判刑同時執行,例如第一項罪的判刑是一年監禁,而第二項罪的判刑是監禁兩年,兩項罪合併判決,被告只需要被服刑兩年。
Consecutive
Sentence
連續判決 刑事案中的被告所犯的不同罪行,是以連續判決執行,則被告需要分別服刑,例如一項罪被判了兩年,另一項罪則被判了三年,被告便需要連續服刑五年,才會被釋放。
Consideration
約因 合約是訂約方自願建立的法律關係,是一方以有價值的代價或者承諾以換取對方的承諾或代價,這些合約中的承諾或代價稱為約因,缺乏有效的約因,合約便不能成立。
Contempt
of Court
藐視法庭 是一種嚴重的罪行,可以被判罰款或監禁。藐視法庭包括不遵守法庭命令、違反對法庭作出的承諾,妨礙司法公正等行為。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分擔疏忽 意外中的傷者對意外的造成及他自己的受傷程度,需要分擔部份疏忽的責任,他所獲得的賠償額也會相對地減少。
Copyright
版權 是作者對他所創作的作品的發表、翻印、複製等專有權利,版權在作品完成後便自動產生及受法律保護,毋須經過任何註冊程式,但必須為原創作品才擁有版權。
Counterclaim
反申索 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對原告作出申索,而該申索的事實和理據與原告的申索是有關連的,反申索是一項獨立的申索,所以原告必須對反申索作出適當的回應,例如進行抗辯等。
Custody
保管,監護,拘留 一般而言,Custody這個名詞是指對物件的保管或擁有,但在家事法中,Custody of Children 是指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而在刑事案件中,則指對被告的拘留。
Decree
法庭判令 法庭聆訊後所作出的判令,可以分成暫時性判令“decree nisi” 和永久性判令 “decree absolute”,常見於離婚呈請的程式。一般而言,法庭頒出decree nisi後,在指定的期限過後,除非收到反對,否則都會頒出永久判令。
Deed
契約 是一種特別的合約,須要經過當事人簽署、蓋章並送交對方才算有效,契約上的蓋章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有效的約因。
Defamation
誹謗 非法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口頭的譭謗和以書面的永久形式誹謗都可以構成民事索償的理據或者刑事罪行。
Defence
抗辯 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否認有關的指控或申索,同時提出反對的支持事實。
Dependant
受養人 是指某人的某些家庭成員,需要依靠這個人提供的經濟來支持生活,如果這個人因意外死亡,他的受養人因而遭受損失,是有權追究責任,要求賠償有關的損失。
Disclaimer
棄權,否認 是指某人願意放棄法律上的某項權益,如果這項權益是以書面確認,則這份檔稱為Disclaimer。此外,也可以是指對某個聲稱或指控作出否認的行為。
Discovery
of documents
披露檔 在民事訴訟的程式中,原告和被告都需要向法庭及對方披露其所持有關於該案件的所有檔,基於公平、公開和公正的法律原則,是“所有與案有關的檔”都需要披露,而不是只披露對自己有利的檔。
Distraint
封租 租客拖欠租金,業主可以根據租約條文向法庭請求封租令,將租客留在物業中的物品充公拍賣,償還所拖欠的租金和封租的費用。
Domicile
居藉 是一個人定居的地方,[居藉]與[居所]不同,每一個人只可以有一個居藉,但卻可以多於一個居所,居藉可以是以出生地為居藉,也可以自行選擇移居的居藉,也可以是法律界定的居藉,一個人的法律地位受其居藉影響。
Estoppel
不可反言 是“Stop”的意思,法律上不容許否認經已作出的行為,或者不容許引申某項違反公平原則的爭辯。
Ex
Parte
單方 在公平的原則下,訴訟的程式一般都是以雙方“Inter Parte”形式進行,即是與訟雙方同時有機會向法庭作出申辯。但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例如對申請人有人身或財物安全的迫脅,或者不讓對方有機會毀滅證據等,是可以容許以單方形式進行。例如以單方傳票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對方將子女擅自攜離香港。
False
Imprisonment
非法禁錮 非法禁錮是一種刑事罪行,也是一種侵權行為,不單是指將受害人拘禁的行為,同時是指無合法理由而禁止他人自由離開的行為。觸犯非法禁錮罪行,可以被警方控訴,也可以被受害人追討賠償損失。
Fiduciary
Duty
誠信責任 公司董事和受託人等,因為其身處位置,對委託人或有關的受益人都負有誠信的責任,基本上,誠信責任就是不能以位或權而謀私,凡事均以委託人的利益為前題。
Forthwith
立即 法律書信經常用的副詞,是立即的意思,例:The outstanding sum should be
settled forthwith. 應該立即清還所欠的款項。其實,所謂立即,可以理解為最短的合理時間。
Frivolous
瑣屑無聊 民事訴訟中原告的申索理由,或者被告的抗辯理據,如果是Frivolous 瑣屑無聊,對方可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向法庭申請,將該申索或抗辯剔除,並索取訴訟費。
Garnishee
第三債務 是法定債務人的債權,例如在銀行中的存款,出租樓宇所得的租金等。如果敗訴的一方,並沒有依照法庭判令對另一方作出賠償,勝訴一方便可以向敗訴方的第三債務發出扣記令,要求從該第三債務中取得獲判的賠償。
Guarantee
保證 保證人(Guarantor)承諾當某人不作出某指定的行為時,例如不依期還款,便負責賠償受保證人的損失。保證一般都會以書面並以契約形式訂立,稱為Deed of Guarantee。
Hearing
聆訊 案件在公開審訊前,法庭進行的各項中途聆聽與訟各方的申請或陳述,聆訊一般都在內庭形式進行,與案無關人士不得列席。
Hearsay
evidence傳聞證據 不是證人從親身經歷而得的證據,只是聽取其他人的轉述,或者呈交由他人制定的檔,例如收費單據等。
Implied
term
默示條款 在合約中並沒有明文訂立的條款,但因為事實的需要,法例的規定或者有關行業的慣例,在合約中加諸的條款。例如在雇傭合約中,雖然沒有訂明雇員必須盡忠職守,勤力工作,但其實這些條件,經已默示在合約當中,被視為有效的條款。
Infringement
侵犯權利 一般指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權利,多用於知識產權的侵佔行為。例:Using a registered trade mark
without its owner’s permission is a serious infringement of the owner’s
proprietary right. 盜用他人注冊商標是一項嚴重的侵犯權利行為。
Injunction
禁制令 禁制令是法庭頒下禁止某項行為或不行為,受禁人必須遵從命令的指示,例如不可以接近某人等,或者清除所有非法僭建物等,不理會禁制令等於是藐視法庭,可以被判罰款甚至監禁。
Instrument
文書,檔 處理法律事務及作為證據的檔,例如股份轉讓時用的轉讓文書(Instrument of Transfer)。
Inter
alia
其他以外 在法律檔書信中,經常會出現這個拉丁詞,意思是在“當中列出這一項”,即是尚有其他事項。
Interim
order
暫時命令 指在訴訟過程中暫時性的命令,例如在離婚呈請中法庭所頒下的暫時性贍養費令(Interim Maintenance Order),在案件審理後,法庭再判定永久性命令,以取代該暫時性命令。
Interlocutory
中途的指令 法庭在訴訟過程中發出的指令,例如指定雙方在14天內交換檔清單,或者批准其中一方申請延期將檔送交法庭存檔等。
Intestacy
無遺囑 逝世後沒有留下遺囑,死者的遺產便須要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但在進行遺產分配之前,在該條例中指明合資格的人,應先向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申請成為死者的遺產承辦人(Administrator),然後負責分配死者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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